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,家里请了陪护也在,陪护和医院谁的责任
这个真是责任,不是很好,认定。本身精神病患者,可能有自杀倾向,无论是医院还是陪护都不可能无缝衔接,哦,也不可能把患者绑在床上,所以说这个责任也不好认定,也不能说医院和陪护,完全没有责任。
对于这种情况,首先是看医院是否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,首先是疾病诊断是否明确,是否充分进行了告知,抑郁症,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类疾病自杀率远远高于普通人,也高于其他疾病患者,大概的自杀概率都是有统计数据的,医院是否已经告知了监护人上述情况。
医院和患者一方在出现不好的结果的时候,患者一方往往会难以接受,其实首先是要看医院做为专业的一方,掌握话语权的一方,是否尽了告知义务,这也是现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评估专家们首先 要了解的,比如实施的治疗方案是否是最佳的,是否还有其他治疗方案已经告知了患者一方,治疗的成功率失败率大概是多少,副作用的可能性多大。对于精神病患者,大家都知道自杀概率高,每一个阶段大概多高,是否告诉了家属。即使患者达到了出院标准仍然存在病情反复的可能性,也还是有自杀的可能性,这些是否都告诉家属了。住院期间存在的各种意外可能性,是否告诉了家属,需要监护哪些方面,是否培训了家里请的陪护人员。
做为陪护,是否有培训经历,是否具备陪护精神病人的资质,是否了解相关的应急措施,也都是需要考量的,如果已经充分尽了义务,那么陪护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可以很小,关键是陪护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义务。
除了医生和陪护,医院在防范精神病人自杀方面是否履行了义务,例如窗户的护栏高度,各种可能伤害的工具是否妥善收藏了,公共区域的监视仪器、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等,警报设备是否运转,患者出现问题的时候,处置措施是否迅速而得当等。
精神病人本身没有行为能力,任何一方不可能廿四小时死盯,难道他睡觉也要有人盯着吗?如果他有暴力倾向时.危及了他人安全,出现人身事故时.再根据当时情况分析哪一方应该承坦责任的比例。这个情况属于不可抗力,他本人应属于因为疾病自然死亡。如果家属非要追究哪一方,属于耍无赖,那他应该先检查一下自己的责任。